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核退履保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200號原告閩江營造有限公司
林介立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軍總醫院 孫光煥呂忠信蕭羽茹 、國防部、 高華柱 間核退履保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核退履保金等,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
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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