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聲字第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游碧珠 代理人 張金盛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游碧珠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游碧珠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5日以100年度消債清字第32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嗣經本院於101年2月29日以101年度消債聲字第6、7號裁定應予免責,茲因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44條第2款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消債清字第32號清算事件、101年度消債聲字第6、7號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則本件債務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