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訴字第2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2038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冠霆 選任辯護人 陳俊廷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頁第七行之「7年7月(23罪)、7年8月(8罪)」之部分,應更正為「7年7月(22罪)、7年8月(9罪)」。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本院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二頁第七行之「7年7月(23罪)、7年8月(8罪)」,顯係誤繕,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 爰依 前揭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鍾雅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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