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508號
上 訴 人 竑竑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本院97年度桃簡字第508號判決不服,
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
叁拾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瑞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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