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67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678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事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46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應適用之法律,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6條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書記官李玉霜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