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4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4549號聲請人王針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明文規定。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下同)1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未據繳納聲請費用1千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且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合法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書記官陳鉉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