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5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5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5026號聲請人 葉汝芹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補繳家事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已通知其他同為繼承之人或因其拋棄繼承而為繼承人之書面通知文件及對造已收受該通知之回執。如無他順位繼承人,則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或檢附切結書。
三、提出祖父母、外祖父母除戶戶籍謄本或戶籍謄本。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書記官陳鉉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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