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498號原告 楊婕妤 被告 潘郁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785號(由112年度易字第2819號改分)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曹錫泓法官薛雅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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