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921號債權人漢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壯恭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宇揚純水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宇揚純水科技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3年01月04日府授經登字第1130701019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2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另有補正事項第二點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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