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209號原告 黃世芳 訴訟代理人 黃彩瑛 被告 邱大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原告於辯論終結後具狀聲請通知證人 林秀春 到庭作證,並提出原始簽立日期為民國107年1月14日/16日、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嗣經更改日期為108年4月21日、借款金額為90萬元之借據1份為證,本院認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1日(星期一)上午11時許,在本院第一辦公大樓一樓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一併攜帶證物原本到庭。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書記官陳科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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