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配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30號上訴人即原告 賴秉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和義季 祭祀公業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書記官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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