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台灣愛立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瑞東 被上訴人即原告 范國安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原審核定為新台幣壹仟柒佰貳拾貳萬貳仟伍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肆萬伍仟肆佰參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書記官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