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52號原告 李阿福 被告 林寶珠 (即 楊智仁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7萬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4,3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書記官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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