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侵上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侵上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侵上訴字第3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佩娟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侵訴字第63號,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鍾宗霖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書記官戴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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