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74號原告 陳治平 被告 連純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書記官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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