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親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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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親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親字第63號原告 王怡馨 被告 王蘊蓁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蘇明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 李蘊蓁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王蘊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復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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