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交字第35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交字第350號原告 王宗偉 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 詹政良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北市才申字第22-AN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係於民國103年10月1日收受裁決書,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103年10月1日起,算至103年10月31日(星期五)即已屆滿。原告遲至
103年11月3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有收文戳可按,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6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瑜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書記官巫孟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