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司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司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二○二號
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甲○○右聲請人聲請為峻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指定 徐俊鄉 為峻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峻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峻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已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清算完結,並向本院聲報,經本院九十一年司字第一七七號准予備查在案,徐俊鄉同意為本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茲聲請本院指定徐俊鄉為保存人等語。
三、經核並無不合,爰依首開規定,指定 許俊鄉 為峻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映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高玉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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