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99號聲請人 林培養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補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如台端僅為受款人竹盈工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請向本院具狀更改聲請人為竹盈工業限公司,台端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承上台端除具狀更改聲請人外,並應將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欄位,一併更改為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