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2號109年度聲字第638號聲請人即被告 許秋益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建和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秋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起撤銷羈押。
許秋益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因涉犯殺人未遂等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109年3月22日訊問後,認其涉犯上開犯罪事實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9年3月22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重傷害、竊盜、搶奪等罪,經本院分別判刑確定後入監執行,嗣因假釋經撤銷,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2年1月25日,於109年5月21日經檢察官借提執行上開確定判決在案,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執更法字第214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份附卷可稽,本件被告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應予撤銷羈押,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聲請人另以:被告因於新竹縣新豐鄉公所工作,忙碌忘記開庭時間,非有意脫逃,可以每日至派出所報到之方式,擔保到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惟查,被告自109年5月21日起另案執行有期徒刑,且本院業已撤銷羈押,已如前述,其非屬審判中羈押之被告,聲請人所為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華澹寧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書記官呂苗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