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易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705號上訴人王 張水仙 (即 王飛燕 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 律師上訴人 王宣婷 (即王飛燕之承受訴訟人)
王麗雅 (即王飛燕之承受訴訟人)
王俞盛 (即王飛燕之承受訴訟人)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藝術語言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張順發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4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0,4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方彬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王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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