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易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71號上訴人 陳王素卿 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 律師被上訴人 王進平 住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訴訟代理人 游鉦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本院前以上訴人於本件訴訟程序之請求,即上訴人是否有排除
原法院103年度司執字第76645號強制執行事件之權利,應以本院103年度上字第296號損害賠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裁定於該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162至163頁)。
上開事件已於民國109年4月16日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55號民事裁定上訴駁回而確定(見本院卷第222頁)。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賴劍毅法官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郭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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