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勞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上字第20號上訴人 黃惠敏 訴訟代理人 林威谷 律師被上訴人國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泰銘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期日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王琁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書記官謝佳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