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上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52號上訴人 洪慶偉 訴訟代理人 邱劭璞 律師
簡燦賢 律師被上訴人 洪麗華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提起訴訟,核被上訴人於原審之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775,333元(參計算式一),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22元,已繳25,552元外,其餘12,870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就原審判決不利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048,666元(參計算式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793元,已繳27,488元外,其餘19,305元,未據繳納。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林慶煙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兩造如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書記官游小玲計算式一(被上訴人於原審之訴)
1.塗銷登記之訴:1,595,333元(4,786,000×1/3,元以下4捨5入)
2.計至民國102年4月之金錢給付之訴:2,180,000元
3.自民國102年5月起之分期給付之訴:不併算價額
4.以上總計為3,775,333元計算式二(上訴人對原審判決不利部分之上訴)
1.塗銷登記之訴:1,595,333元(4,786,000×1/3,元以下4捨5入)
2.計至民國102年4月金錢給付之訴:1,453,333元
3.自民國102年5月起之分期給付之訴:不併算價額
4.以上總計為3,048,6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