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29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9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家鑫(原名陳振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11月22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亦應為新舊法比較,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最高法院民國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犯行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則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是比較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惟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⒈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⒋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則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結果,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舊法一律應併合處罰,致原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喪失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新法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因本件依法尚不得判至有期徒刑20年或30年,是整體比較結果,仍以修正後之現行法對被告較為有利,是本件自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之現行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
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11月22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為憑,此已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前揭法條規定,並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為保障受刑人之程序利益,於裁定前,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則回覆稱:無意見等語,此有受刑人回覆之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參,兼衡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罪質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及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賴妙雲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溫尹明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附表:受刑人陳○○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偽造文書常業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年4月犯罪日期92.5.2892.3.10-92.4.2892.7.25-92.9.592.9.12-92.10.1492.7.28-92.7.30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93年度偵字第94號南投地檢93年度偵字第9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93年度金上訴字第1411號99年度重金上更二字第116號判決日期95.10.11101.3.8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96年度台上字第4079號101年度台上字第3410號判決確定日期96.7.26101.7.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備註南投地檢97年度執減更字第64號南投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55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