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49號上訴人 徐采靖 被上訴人 林朝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4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書記官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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