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644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智輝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96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智輝出具新臺幣肆萬元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路○○○號十四樓,且應於每日晚間十時前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到。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智輝就所犯詐欺犯行均已認罪,被告目前從事餐飲業內場服務,有正當工作,請求准許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陳智輝因詐欺案件,起訴後經法官訊問,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之原因,又無法出具足額保證金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10年5月10日開始羈押。因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出具足額保證金後,再輔以其他預防再犯手段,仍得擔保被告之羈押原因。故被告出具新臺幣4萬元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路○○○號14樓,另應於每日晚間10時前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陳韋如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玫萱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