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附民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247號原告SUSIYOWAT.訴訟代理人 戴美雯 律師被告 陳東宏
NURHAYAT. 何恭偉 鄧東榮 上列被告等人因99年度上訴字第2133號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林明俊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雅蔓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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