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交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號原告賴○○住○○縣○○市縣○○街00巷00號0樓兼法定代理人賴○○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 律師被告 陳文貴
○○○○○○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富麟 被告○○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良興 上列被告因被告陳文貴之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1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所謂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刑事被告以外依實質民法之直接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而言。如民法第28條之法人、第187條所定之法定代理人及第188條所定之僱用人等,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502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告陳文貴被訴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判決在案,被告○○○○○○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通運有限公司雖非上開刑事案件之被告,然依原告之起訴狀所載,係分別依民法第184條、第188條第1項前段、第224條、第192條、第194條、第195條、第227條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依原告主張自形式上觀之,被告均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賠償責任是否成立,尚待民事庭調查、審判),依前述說明,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應屬適法。又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
法官黃震岳
法官詹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書記官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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