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除字第314號聲請人 吳靜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10紙(以下合稱系爭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0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下稱系爭公示催告裁定),並於民國108年5月9日將該裁定刊登於本院網站公告周知,茲因申報期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云云。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其經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固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前段所明定,惟該條所謂「票據喪失」,係指票據因被盜、遺失或滅失而喪失占有者言,倘未喪失票據占有,即不在得為公示催告聲請之列。又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規定得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及其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亦即,適於依公示催告程序催告之客體僅限於得依背書轉讓證券上之權利,及法律明定得依公示催告程序申報之權利,此外均不屬之。惟欠缺法定應記載事項之證券,應屬無效,是以未完成發票行為之票據,或遭撕毀破碎致法定要件不備之票據,因均屬無效票據,亦不得以之為公示催告程序之客體。準此,支票雖屬證券之一種,如欲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亦應以有效,且得背書轉讓之支票為限。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於108年3月31日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
○○巷○○號住處,遺失系爭支票,經其於108年4月10日向系爭支票付款人聯邦商業銀行鳳山分行為掛失止付通知,並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8年4月25日發給系爭公示催告裁定之事實,固有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為憑(見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08號卷,下稱司催卷第4至13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公示催告裁定卷證,核閱無訛。
㈡惟聲請人在公示催告期間,已於108年10月間自行尋獲系爭
支票,並在系爭支票票面塗鴉註記「作廢」、「作X」、「
X」等文字或圖案記號後,將系爭支票逐張撕斷為三截,致系爭支票破碎不全等情,業據聲請人 陳明 在卷,並經聲請人庭呈系爭支票原本,本院當庭檢視各該支票確實遭塗鴉作廢,並逐張撕毀後,再加以透明膠帶黏貼拼接而成(見本院卷第30、31、13至16頁),本院復將系爭支票送交聯邦商業銀行鳳山分行辨視按其破碎程度,是否仍得提示付款,經該行檢視後認為,系爭支票已因破損成為要項不全,不能付款,將予退票處理,有卷附聯邦商業銀行鳳山分行109年1月16日(109)聯鳳山字第0002號函足佐(見本院卷第20頁),可見系爭支票仍在聲請人占有中,聲請人並未喪失票據,且系爭支票因遭撕毀致法定要件不備,取得系爭支票之人已無從主張票據權利,系爭支票既不具流通性,即屬不得背書轉讓,揆諸前引規定及說明,系爭支票自非得適用公示催告程序之客體。
㈢又法院於審酌是否准許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本應依全部訴訟
資料而為判斷,不受前公示催告程序結果之拘束,參諸民事訴訟法第551條第2項第1款規定,對於除權判決,得以「法律不許行公示催告程序者」為由,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之意旨以觀,聲請人猶執系爭支票聲請核發除權判決,於法即有未合,不得准許。
四、據上論結,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蔡妮君附表┌─┬───┬───┬──────┬───┬─────┬───────┬─────┬───┐│編│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票面塗││號│││││(新台幣)│││鴉註記│├─┼───┼───┼──────┼───┼─────┼───────┼─────┼───┤│1│ 張春香 │吳靜惠│聯邦商業銀行│028300│23,000元│108年3月1日│UA0000000│作廢│││││鳳山分行│010320│││││├─┼───┼───┼──────┼───┼─────┼───────┼─────┼───┤│2│張春香│吳靜惠│聯邦商業銀行│028300│23,000元│108年4月1日│UA0000000│作廢│││││鳳山分行│010320│││││├─┼───┼───┼──────┼───┼─────┼───────┼─────┼───┤│3│張春香│吳靜惠│聯邦商業銀行│028300│23,000元│108年5月1日│UA0000000│作廢│││││鳳山分行│010320│││││├─┼───┼───┼──────┼───┼─────┼───────┼─────┼───┤│4│張春香│吳靜惠│聯邦商業銀行│028300│23,000元│108年6月1日│UA0000000│作廢│││││鳳山分行│010320│││││├─┼───┼───┼──────┼───┼─────┼───────┼─────┼───┤│5│張春香│吳靜惠│聯邦商業銀行│028300│23,000元│108年7月1日│UA0000000│作廢│││││鳳山分行│010320│││││├─┼───┼───┼──────┼───┼─────┼───────┼─────┼───┤│6│張春香│吳靜惠│聯邦商業銀行│028300│23,000元│108年8月1日│UA0000000│作廢│││││鳳山分行│010320│││││├─┼───┼───┼──────┼───┼─────┼───────┼─────┼───┤│7│張春香│吳靜惠│聯邦商業銀行│028300│23,000元│108年9月1日│UA0000000│作X│││││鳳山分行│010320│││││├─┼───┼───┼──────┼───┼─────┼───────┼─────┼───┤│8│張春香│吳靜惠│聯邦商業銀行│028300│23,000元│108年10月1日│UA0000000│X│││││鳳山分行│010320│││││├─┼───┼───┼──────┼───┼─────┼───────┼─────┼───┤│9│張春香│吳靜惠│聯邦商業銀行│028300│23,000元│108年11月1日│UA0000000│X│││││鳳山分行│010320│││││├─┼───┼───┼──────┼───┼─────┼───────┼─────┼───┤│10│張春香│吳靜惠│聯邦商業銀行│028300│23,000元│108年12月1日│UA0000000│X│││││鳳山分行│01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