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76號債權人花蓮縣吉安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李明華 債務人 蔡欣樺 債務人 陳碧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肆仟陸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司法事務官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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