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一五號
聲請人乙○○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妹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林卉聆法官劉柏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