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0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建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13138號、101年度執聲字第2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建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參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葉建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確定日期均詳如附表所示,有上開案件判決書、本院97年度聲字第1580號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郭書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持有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5年8月15日│95年8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95年度偵字19011號│95年度偵字第1901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1282號│96年度易字第128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年10月26日│96年10月2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1282號│96年度易字第1282號││判決├────┼─────────────┼─────────────┤││判決確定│96年11月26日│96年11月26日│││日期│││├───┴────┼─────────────┴─────────────┤││1.編號1、2之罪,曾經本院96年度易字第1282號判決定應執行││備註│有期徒刑9月確定。│││2.編號1至4之罪,曾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158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字第16434號。│└────────┴───────────────────────────┘┌────────┬─────────────┬─────────────┐.│編號│3.│4.│├────────┼─────────────┼─────────────┤│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減為│以銀元3百元即新臺幣9百元折│││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算1日│││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6年1月5日│92年5月間起至94年3月11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546號│95年度偵字第22054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5175號│96年度訴緝字第46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年11月23日│97年2月4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5175號│96年度訴緝字第466號││判決├────┼─────────────┼─────────────┤││判決確定│96年12月24日│97年3月10日│││日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897號。│度執字第5579號。││備註├─────────────┴─────────────┤││1.編號1至4之罪,曾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158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編號│5.│6.│7.│├────────┼─────────────┼─────────────┼─────────────┤│罪名│意圖販賣持有第三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意圖販賣持有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年4月│├────────┼─────────────┼─────────────┼─────────────┤│犯罪日期│93年10月間某日│93年11月迄同年12月間某日│94年1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97年度偵字第706號│97度偵字第706號│97年度偵字第70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5045號│97年度訴字第5045號│97年度訴字第504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年9月8日│98年9月8日│98年9月8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5045號│97年度訴字第5045號│97年度訴字第5045號││判決├────┼─────────────┼─────────────┼─────────────┤││判決確定│99年10月25日│98年12月9日│98年12月9日│││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備註│1.編號5至7之罪,曾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504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1313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