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5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至24所示各罪並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24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9年度聲字第1247號裁定及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弘毅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竊盜│竊盜│竊盜│竊盜│││條例(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8年10月20日│98年12月30日│99年01月28日│99年01月02日│99年01月02日││││12時許│10時許│16時許│16時30分許│├───────┼──────┼──────┼──────┼──────┼──────┤│偵查(自訴)機│士林地檢99年│士林地檢99年│士林地檢99年│士林地檢99年│士林地檢99年││關年度及案號│度毒偵字第│度偵字第3509│度偵字第3509│度偵字第3509│度偵字第3509│││145號│、3529、3680│、3529、3680│、3529、3680│、3529、3680││││號│號│號│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審簡字│98年度審易字│98年度審易字│98年度審易字│98年度審易字││││第299號│第634號│第634號│第634號│第634號││事實審├───┼──────┼──────┼──────┼──────┼──────┤││判決日│99.03.18│99.05.05│99.05.05│99.05.05│99.05.05│││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98年度審簡字│98年度審易字│98年度審易字│98年度審易字│98年度審易字││確定││第299號│第634號│第634號│第634號│第634號││判決├───┼──────┼──────┼──────┼──────┼──────┤││判決確│99.04.12│99.06.14│99.06.14│99.06.14│99.06.14│││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否│否││金之案件││││││├───────┼──────┼──────┼──────┼──────┼──────┤│備註│士林地檢99年│士林地檢99年│士林地檢99年│士林地檢99年│士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1549│度執字第2709│度執字第2709│度執字第2709│度執字第2709│││號│號│號│號│號│└───────┴──────┴──────┴──────┴──────┴──────┘┌───────┬──────┬──────┬──────┬──────┬──────┐│編號│6│7│8│9│10│├───────┼──────┼──────┼──────┼──────┼──────┤│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年01月26日│99年01月26日│99年01月28日│99年02月05日│99年01月28日│││20時許│21時許│10時許│11時20分許│10時許│├───────┼──────┼──────┼──────┼──────┼──────┤│偵查(自訴)機│士林地檢99年│士林地檢99年│士林地檢99年│士林地檢99年│士林地檢99年││關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3509│度偵字第3509│度偵字第3509│度偵字第3509│度偵字第3509│││、3529、3680│、3529、3680│、3529、3680│、3529、3680│、3529、3680│││號│號│號│號│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審易字│98年度審易字│98年度審易字│98年度審易字│98年度審易字││││第634號│第634號│第634號│第634號│第634號││事實審├───┼──────┼──────┼──────┼──────┼──────┤││判決日│99.05.05│99.05.05│99.05.05│99.05.05│99.05.05│││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98年度審易字│98年度審易字│98年度審易字│98年度審易字│98年度審易字││確定││第634號│第634號│第634號│第634號│第634號││判決├───┼──────┼──────┼──────┼──────┼──────┤││判決確│99.06.14│99.06.14│99.06.14│99.06.14│99.06.14│││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否│否││金之案件││││││├───────┼──────┼──────┼──────┼──────┼──────┤│備註│士林地檢99年│士林地檢99年│士林地檢99年│士林地檢99年│士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2709│度執字第2709│度執字第2709│度執字第2709│度執字第2709│││號│號│號│號│號││││││││└───────┴──────┴──────┴──────┴──────┴──────┘┌───────┬──────┬──────┬──────┬──────┬──────┐│編號│11│12│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年02月07日│99年02月18日│99年01月28日│99年02月05日│99年02月10日│││11時許│10時許│11時許│11時40分許│12時23分許│├───────┼──────┼──────┼──────┼──────┼──────┤│偵查(自訴)機│士林地檢99年│士林地檢99年│士林地檢99年│士林地檢99年│士林地檢99年││關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3509│度偵字第3509│度偵字第3509│度偵字第3509│度偵字第3509│││、3529、3680│、3529、3680│、3529、3680│、3529、3680│、3529、3680│││號│號│號│號│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審易字│98年度審易字│98年度審易字│98年度審易字│98年度審易字││││第634號│第634號│第634號│第634號│第634號││事實審├───┼──────┼──────┼──────┼──────┼──────┤││判決日│99.05.05│99.05.05│99.05.05│99.05.05│99.05.05│││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98年度審易字│98年度審易字│98年度審易字│98年度審易字│98年度審易字││確定││第634號│第634號│第634號│第634號│第634號││判決├───┼──────┼──────┼──────┼──────┼──────┤││判決確│99.06.14│99.06.14│99.06.14│99.06.14│99.06.14│││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是│是│是││金之案件││││││├───────┼──────┼──────┼──────┼──────┼──────┤│備註│士林地檢99年│士林地檢99年│士林地檢99年│士林地檢99年│士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2709│度執字第2709│度執字第2709│度執字第2709│度執字第2709│││號│號│號│號│號││││││││└───────┴──────┴──────┴──────┴──────┴──────┘┌───────┬──────┬──────┬──────┬──────┬──────┐│編號│16│17│18│19│20│├───────┼──────┼──────┼──────┼──────┼──────┤│罪名│詐欺│詐欺│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年02月10日│99年02月10日│99年02月10日│99年02月11日│99年02月11日│││16時57分許│17時28分許│23時54分許│7時20分許│9時27分許│├───────┼──────┼──────┼──────┼──────┼──────┤│偵查(自訴)機│士林地檢99年│士林地檢99年│士林地檢99年│士林地檢99年│士林地檢99年││關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3509│度偵字第3509│度偵字第3509│度偵字第3509│度偵字第3509│││、3529、3680│、3529、3680│、3529、3680│、3529、3680│、3529、3680│││號│號│號│號│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審易字│98年度審易字│98年度審易字│98年度審易字│98年度審易字││││第634號│第634號│第634號│第634號│第634號││事實審├───┼──────┼──────┼──────┼──────┼──────┤││判決日│99.05.05│99.05.05│99.05.05│99.05.05│99.05.05│││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98年度審易字│98年度審易字│98年度審易字│98年度審易字│98年度審易字││確定││第634號│第634號│第634號│第634號│第634號││判決├───┼──────┼──────┼──────┼──────┼──────┤││判決確│99.06.14│99.06.14│99.06.14│99.06.14│99.06.14│││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是│是││金之案件││││││├───────┼──────┼──────┼──────┼──────┼──────┤│備註│士林地檢99年│士林地檢99年│士林地檢99年│士林地檢99年│士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2709│度執字第2709│度執字第2709│度執字第2709│度執字第2709│││號│號│號│號│號││││││││└───────┴──────┴──────┴──────┴──────┴──────┘┌───────┬──────┬──────┬──────┬──────┬──────┐│編號│21│22│23│24│25│├───────┼──────┼──────┼──────┼──────┼──────┤│罪名│詐欺│詐欺│詐欺│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年02月11日│99年02月11日│99年02月11日│99年02月11日│99年04月01日│││10時14分許│10時21分許│11時54分許│12時34分許││├───────┼──────┼──────┼──────┼──────┼──────┤│偵查(自訴)機│士林地檢99年│士林地檢99年│士林地檢99年│士林地檢99年│士林地檢99年││關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3509│度偵字第3509│度偵字第3509│度偵字第3509│度毒偵字第│││、3529、3680│、3529、3680│、3529、3680│、3529、3680│1019號│││號│號│號│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審易字│98年度審易字│98年度審易字│98年度審易字│99年度審簡字││││第634號│第634號│第634號│第634號│第847號││事實審├───┼──────┼──────┼──────┼──────┼──────┤││判決日│99.05.05│99.05.05│99.05.05│99.05.05│99.06.30│││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98年度審易字│98年度審易字│98年度審易字│98年度審易字│99年度審簡字││確定││第634號│第634號│第634號│第634號│第847號││判決├───┼──────┼──────┼──────┼──────┼──────┤││判決確│99.06.14│99.06.14│99.06.14│99.06.14│99.07.26│││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是│是││金之案件││││││├───────┼──────┼──────┼──────┼──────┼──────┤│備註│士林地檢99年│士林地檢99年│士林地檢99年│士林地檢99年│士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2709│度執字第2709│度執字第2709│度執字第2709│度執字第2993│││號│號│號│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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