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93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文盛 被上訴人即被告 葉東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本院民國102年11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原告對本院民國102年11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12月18日送達上訴人處所,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但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參,是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翊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