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8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郭婷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說明聲請人現有無工作及提出102年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正本(例如:薪資單正本)。
二、每月支出扶養費之明細及證明文件影本。
三、聲請人本人及其三親等內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姻親)、家屬等之親屬關係系統表。
四、每月支出本人基本生活必要支出之明細(例如膳食、衣、住、交通、醫療、強制險、賦稅)及其證明文件影本。
五、聲請人100年、10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書記官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