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005號原告鼎尚餐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詠定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百達思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良榮 訴訟代理人 蔡俊偉
蕭桂芬 被告 高李茂俊 訴訟代理人 崔靜玫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價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新臺幣肆拾參萬玖仟壹佰參拾陸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肆拾參萬玖仟壹佰肆拾壹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正本關於主文第一項之記載應為「新臺幣肆拾參萬玖仟壹佰肆拾壹元」,有判決理由欄六業詳予記載,惟於判決原本、正本於主文欄第一項誤載為「新臺幣肆拾參萬玖仟壹佰參拾陸元」,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