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484號
原 告 葉美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哲行 等間給付合會金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5,2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