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937號
原 告 江光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航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