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74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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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7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741號聲請人 陶克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6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書記官吳珊華┌────────────────────────────────────┐│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74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股票│1│1000│├──┼───────────────┼────────┼──┼──┼──┤│00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股票│1│1000│├──┼───────────────┼────────┼──┼──┼──┤│00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股票│1│102│├──┼───────────────┼────────┼──┼──┼──┤│00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股票│1│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