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90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昆宏被告張合一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昆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昆宏因被告張合一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10001168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應沒入之;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於民國100年5月16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保證金1萬元,嗣被告停止羈押後,本院100年度簡字第2440號判決判處被告拘役20日確定。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合法通知,命被告於100年8月31日到案執行,並同時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惟被告仍未於上開期日到案,囑警拘提亦未能拘獲,亦查無何在監在押紀錄,以上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9月5日北檢治惻100執4543字第61081號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9月22日 板檢玉癸 100執助3380字第229306號函、本院100年簡字第2440號判決、在監在押紀錄表各乙份、拘票影本6張、報告書2份及送達證書3份附卷可稽,是被告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刑事第14庭法官楊坤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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