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2798號債權人 馬志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金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以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經全體繼承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附註:請註明聯絡電話,俾利案件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