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上重訴字第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重訴字第687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士頤 法扶律師 劉鍾錡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士頤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年九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犯殺人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於民國110年6月4日開始羈押。
二、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閱覽卷宗,並訊問被告後,認為上開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延長羈押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翁世容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