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88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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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8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8823號債權人臺中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適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幸偉仁 、 陳美佑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陳美佑」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陳報「幸偉仁」之全體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地址為何?
並提出債務人幸偉仁及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