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899號上訴人 林炎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宋宗穆洪志賢 間因101年度訴字第2899號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5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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