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96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9602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債務人 鍾展輝
一、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萬壹仟陸佰玖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捌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如附表所示之方式按月計收違約金(即按月計收新台幣三百元之違約金);⑵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參仟柒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