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355號上訴人 徐景程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 律師複代理人 潘曉琪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徐菁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佰貳拾伍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l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新台幣(下同)39萬元,經原審為上訴人部分勝訴之判決,判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萬元暨其法定遲延利息,而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即34萬元)提起上訴,是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惟上訴人繳納6,285元,有繳費收據附卷可稽,顯溢繳825元,依法自應予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l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謝慧敏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書記官廖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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