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侵訴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侵訴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侵訴字第15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金泉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本案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所定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07年12月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3月9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
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江文玉法官陳怡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玟君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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