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26號聲請人即指定辯護人 陳修仁 律師被告 巫政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107年度原訴字第9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巫政憲坦承全部犯行,深感悔悟,並無逃亡之必要及能力,且被告之祖父母均年邁,祈望在執行前能多加陪伴,以免將來遺憾,被告亦願日日至警局報到,懇請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前因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2項、同條例第12條第2項之未經許可出借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子彈、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上開犯罪嫌疑重大,而出借手槍部分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恐嚇犯行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起將被告羈押在案。
三、惟被告前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62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提被告執行上開案件,被告已於108年2月15日移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是以被告既經檢察官借提移入監獄執行,即屬監獄行刑之範疇(參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22
8號裁定意旨),從而,被告已未受有羈押之強制處分,則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孫藝娜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