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61號原告 洪靜 如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力凡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9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33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6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書記官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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